故意伤害案律师辩护词

分类:案例集锦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7 04:46)     点击:217

故意伤害致人重伤,经律师辩护获轻判有期徒刑缓刑

时间:2014-01-03 | 作者:罗小云 | 浏览:840
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辩   护     词

 

尊敬的审判长、审判员、陪审员:

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X的委托,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。本辩护人通过仔细阅卷,询问被告人,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,供合议庭参考、采纳;

一、对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本辩护人不持异议。

二、被害人陈扬X对其被被告人伤害有重大过错;另外被害人作为一个成年男子,在其亲戚刘X华闹离婚还未离婚的情况下,在大年除夕的前一天下午到被告人亲戚家打砸东西并搬运走,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,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,对被告人量刑可减少基准刑20%—30%。

三、本案是由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引起的,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戚关系,应与其它有很大社会危害性刑事案件区别对待,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,对被告人量刑可减少基准刑20%以下。

四、被告人及其家属作为农村人,东挪西借18万多元现金足额或超额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,达成和解协议,并取得了被害人陈X的谅解,现被害人陈X已在长沙一设计院正常工作,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,对被告人量刑可减少基准刑30%以下。

五、被告人以前一贯表现良好,无犯罪前科,如实供述其所做所为,当庭自愿认罪、悔罪,适用被告人认罪的相关法律规定,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。

综上,本辩护人对被告人黄X涉嫌故意伤害罪同意被告人自己的辩护意见。被告人家庭负担很重,上有六、七十岁的老人,下有三个小孩,最小的才一岁多,其妻要照顾三个小孩,无工作收入来源。现被告人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被监视居住,认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,对社会没有危害性。现其所在村民委员会、镇司法所愿对其采取帮教措施,并已落实,结合本案已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客观情况,本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黄志明X有期徒刑缓期执行,谢谢!

辩护人:罗小云律师

2012年5月9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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