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纠纷案律师二审代理词

分类:诉讼交流    时间:(2014-12-18 10:46)     点击:138

关于肖X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纠纷案二审代理词

 时间:2013年09月13日 | 作者:罗小云律师 | 关键词:二审代理 | 浏览:137

   

肖X二 审 代 理 词

尊敬审判长、审判员:

我受湖南远达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委托人肖X的二审特别授权代理人,经过今天庭审,依法发表如下代理意见,请合议庭采纳:

一、上诉人肖X没有滥用股东权利,其行为是职务行为,不是个人行为。

第一、关于二次购买客车三辆的行为都是三名以上股东的共同行为,上诉人只是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负责人签了字,上诉人本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,其行为系职务行为,事后这些行为得到公司认可。

第二、关于派车营运,一方面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证据《关于本公司车辆参与X运的申明》表明四被上诉人对公司租车营运一直是参与者、支持者,出现损失,由公司集体承担,不埋怨任何人。另一方面,在四被上诉人持有的公司财务资料中,被上诉人徐X、张X、李X在租车营运中有工资和提成,被上诉人罗X的妻子作为其代理人在派车单上都有签字同意。总之,派车营运,上诉人作为总经理,其职权可以派车,且派车营运,三被上诉人徐X、张X、李X都有分红和领取工资,上诉人其行为是职务行为,没有滥用股东权利。

第三、关于借款,根据公司《合伙协议书》第十三条执行人的职责第8项营业额以外的开支每次不超过1000元,一个月内累计不超过5000元,不需全体股东同意,且借款全部是用于公司周转,且已入账。上诉人的行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,是职务行为。

二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。

2009年7月1日湘E331X客车发X交通事故造成损失57158元,事实上,该湘E331X所投保的保险公司于2009年9月2日赔付该公司32156.2元,原审法院没有认定或不予认定,系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。

三、四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程序错误,该公司被上诉人徐X是监事,上诉人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,上诉人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,系职务行为。四被上诉人行驶权利应先请监事即被上诉人徐X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。原审法院认定公司无监事,系认定事实错误。

四、被上诉人罗X已转让所有股份给罗祝,被上诉人罗X已丧失公司股东资格,该公司所有的湘E33X、湘E331X、湘E332X已按股东会决议转户到各股东个人所有,公司已丧失了争议车辆所有权,其一切活动已与公司无关。根据以上两点,原审判决书已失去了存在的基础,上级法院应根据新发X的事实予以改判。

综上所述,请求上级法院撤销原判,改判驳回四被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。

二审代理人:罗小云律师

2011年3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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